「貨物」、「勞務」分不清?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形式多樣化,銷售貨物及勞務,營業稅起徵點不一樣,網路賣家一定得認清自己的銷售行為到底是哪一種,否則因為起徵點認知不同而挨罰,可就相當冤枉。
依據規定,銷售貨物的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銷售勞務則為4萬元。至於「每月銷售額」的認定,則以近六個月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在稅率方面,以銷售貨物來講,銷售額超過8萬、未達20萬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查定課徵;超過20萬元的話,表示已經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必須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相關進項稅額可以提出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像是現在人手一機,每個人的手機裡多多少少都會下載遊戲自娛,加上桌機遊戲、電競也仍有許多死忠玩家,不少網路賣家瞄準遊戲經濟,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獲利。
而銷售「遊戲幣」,到底應該算是勞務或貨物呢?一般納稅義務人可能會認為,遊戲幣乍聽之下像是貨幣的一種,以為應屬於貨物,只要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8萬元,就無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稅。
不過北區國稅局指出,現在的遊戲幣販售有別於以往,過去是販售「實體」點數,如今交易朝向數位化,網路賣家銷售遊戲幣,往往都是提供一串虛擬序號給買家,不會產生實體點數卡移運的情形,也因此這種銷售行為應該屬於「勞務」銷售。
依據營業稅法定義,當營業人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來以此獲利者,就是銷售貨物,且貨物必須是實體,通常須經過移運才算貨物,否則一般而言,國稅局就會認定為勞務,起徵點就是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
官員表示,目前在稽徵實務上,對於貨物及勞務的定義是非常清楚的,如果營業人認為認定上有爭議,必須自行舉證所銷售的內容為實體貨物,才可將起徵點拉高到每月銷售額8萬元,否則就有可能被視為逃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