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的這兩年,民眾大小事仰賴數位科技,尤其Google、臉書幾乎是民眾每天都會使用的數位平台,詐騙事件卻層出不窮、亂象叢生。為了能夠有更好的監理,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定「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定義網路平台所需負擔的各種義務。但草案最快是今年六月才會走出NCC大門、送至行政院審議,離真正上路還有一段時間。
根據「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未來,警方如果在網路平台上看到詐騙內容,可向法院申請資訊限制令,平台必須撤下相關內容;但如果跨國線上平台不配合限制令,數通法也有最後一招,可以讓電信業者等ISP(網路服務供應商)直接斷訊,讓民眾無法再看到該平台的內容,以遏阻不實資訊傳播。
「數位經濟時代,所有交易都是在平台上面完成,民眾很多輿論也都在平台上發表,平台已經是一個準公共空間。」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認為,「既然它是一個公共空間,那麼,數位平台就必須要扮演好守門人的角色。」
網路平台被駭客入侵,成為民眾個資外流一大破口,但這些平台並不會對外公告已被入侵,甚至部分平台已被入侵,卻毫無察覺。
翁柏宗認為,數位平台就必須要扮演好守門人的角色,也就是說,平台不能只是打造一個商業模式,不僅有保護用戶數位隱私的責任,也更應該保護消費者以免落入詐欺陷阱。
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系教授賴祥蔚則認為,台灣許多重要的數位交易平台都是外資,如何扶持本土產業以保護文化自主權,也將是台灣數位經濟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