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網友在網路論壇張貼、連結一名未成年少男全裸自慰影片,被依刑法散布猥褻影像罪起訴,劉辯稱網站有警語,不覺得自己有罪;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起訴法律見解牴觸大法官意旨,判劉無罪。
檢察官表示,劉與「影中人」素不相識,散布猥褻照片、影片時未徵得對方同意,已傷害少男隱私、名譽權,一定會上訴。
劉男二○二○年八月廿七日上午登入論壇,發表「真的好帥台灣健身男模?」貼文,附上截圖、影片連結,「影中人」發現提告。
劉否認犯行,辯稱張貼影像屬「軟蕊」物品,適當防範就可散布,還說很多書局也有區分「十八禁」合法販售有裸露內容的書。
法官認為,依大法官釋字六一七號意旨,含暴力、性虐待作品是「硬蕊」物品,刺激或滿足性慾作品是「軟蕊」物品,「軟蕊」物可在採取隔絕措施下散布,劉張貼的屬於「軟蕊」,有沒有違法要看有無區隔來論。
該論壇入口明載必須已成年、禁止張貼未成年、獸交、SM和暴力圖片、視頻或者鏈接,符合大法官理由書的「警告標示」。
法官說,論壇警語明確提醒網內有猥褻訊息,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在使人民實現自我,「性言論」表現與「性資訊」流通,也應受到保障。
散布猥褻影像有刑罰不違憲,但必須與言論、出版自由相權衡,如要嚴格貫徹實質審查,不符比例原則,甚至到達審查言論狀態,不是民主國家應有作為。
法官認為,除非有人惡意散布非法言論、訊息,「又何能要求一般民眾於散布言論時確認完全不生社會危害及風險?」檢方舉證不能證明劉犯罪。
檢方說,劉不是散布自己裸體影片,沒有保護正當法益目的,更沒有緊急避難及阻卻違法事由,且散布猥褻影像罪只要有不確定故意即成立犯罪,劉的行為具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