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網路人際是指人與人之間透過網路進行交流活動,例如使用電子郵件相互通訊(類似寫信)、利用即時通進行筆談或面談(類似電話或見面聊天)、透過討論區或留言板進行非同步通訊(類似公告欄)等等,類似這樣的活動,即使沒有網路也同樣可以進行,有了網路之後即變得更快更方便。 然而原本人際之間的紛紛擾擾,到了網路世界也同樣會發生。利用網路散佈妨害他人名譽之言論,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以文字、言語或圖畫方式,將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即可能觸犯第二十七章所規範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換言之,參與網路世界各種活動的網友們,看不見對方的長相,只有代號而不知道真實姓名,但是網路世界仍屬公眾場所,張貼在留言板或討論區的言論,無論是以文字或圖畫呈現,該言論仍可被不特定的網友閱讀,因此,仍適用現實社會中的法律。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項罪責,整理如表所示: 罪名 條文 說明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以抽象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以具體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 妨害信用罪 刑法第313條 以流言或詐術毀損他人信用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和第310條的誹謗罪,同樣都是以言論毀損他人名譽,差別在於言論內容,前者是以抽象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罪刑較輕,後者是以具體但不實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罪刑較重。以上均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換言之,如果在網路上張貼或散布毀損他人名譽或信用的文字或圖畫,已構成犯罪,只是被害人不一定會提出告訴。 另外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則是以流言或許術毀損他人信用。千萬不要任意在網路上一吐晦氣而不管其言論是真是假,要留意網路上的言論同樣是受到真實社會中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