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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妨害電腦使用罪
為因應網路日益普遍後所帶來的各種破壞電腦等犯罪問題,我國刑法於2004年6月25日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用以規範上述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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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網路色情犯罪事件相關法規
常見的網路色情的犯罪事件,是以利用網路散播色情圖片為多數,例如利用電子郵件夾帶色情圖檔、架設色情網站提供各種色情圖片、利用電子相簿存放色情圖片或者利用討論區貼圖等。另外藉由網路的快速方便徵求網路援交或尋找性伴侶等情事,是可能觸犯我國刑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即針對透過網路散佈色情圖片及利用網路進行性交易或性仲介等兩類說明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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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著作權
誠如著作權法第1條所述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寫一本書、創作一首歌曲、設計一件衣服、畫一幅畫、甚至是寫一套功能齊備的程式,都是著作人辛辛苦苦、嘔心瀝血所完成的著作,因此著作人應該享有一定的報酬,例如版權、設計費或使用費等等,也就是說任何想要閱讀一本書、聽一首歌或玩一套電腦遊戲,都要付出費用給著作人,讓著作人有更多的資源可以再進行下一個更好的著作,而透過著作權法的規範,讓社會大眾能在合理的狀況下,付出合理的費用,享用各式各樣的精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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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網際網路相關法規及條文
利用網路散佈妨害他人名譽之言論。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以文字、言語或圖畫方式,將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即可能觸犯第二十七章所規範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換言之,參與網路世界各種活動的網友們,看不見對方的長相,只有代號而不知道真實姓名,但是網路世界仍屬公眾場所,張貼在留言板或討論區的言論,無論是以文字或圖畫呈現,該言論仍可被不特定的網友閱讀,因此,仍適用現實社會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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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網路法律
誰都不願意成為觸犯法律的加害者,更不願意成為網路犯罪事件中的被害者,因此,了解與網路各種活動可能相關的法律規範,以求不犯罪並且避免成為被害者,是現在網路公民重要的基本常識。以下將各種網路活動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依性質區分為妨害電腦使用、網路人際、網路色情、網路交易及著作權等項目,分別說明可能發生的犯罪型態及其可能觸犯之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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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著作權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指的是不受檢查及限制的表意自由。言論自由的同義詞是「表述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特別用於不僅是言語說話,也包括利用各式媒介來找尋、接受、傳遞訊息或想法的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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