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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前提別違法 引發社會恐慌 得面臨刑事民事責任

聯合報/R05版/好讀周報V I P
陳宏睿
2026年4月20日   人氣: 47   開始朗讀

網路識讀

●博流量捏造事件 涉散布謠言

 

近年來自媒體平台快速發展,人人都有機會成為創作者與意見領袖,部分創作者為吸引點閱率,不惜製造假新聞或惡作劇事件,類似內容看似娛樂效果十足,但若逾越法律界線,不僅可能引發社會恐慌,更恐面臨刑事、民事責任

 

律師林依成說,自媒體創作者在拍攝與發布影片時,需注意是否散布不實訊息,造成社會恐慌,若網紅為博取流量而捏造事件,例如假綁架、假爆炸、假食安事件,甚至指稱某商家販售有問題的食品,可能涉及刑法關於散布謠言或不實消息而影響公共安寧的規定,網紅「晚安小雞」在柬埔寨自導自演綁票案,即是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危急食安損商譽 民事可求償

 

林依成也說,台中市網紅「詹姆士(呈)」在全聯、家樂福拆封食品拍片,還稱「不買了走了」,引發消費者對於賣場食安的顧慮,造成商譽衝擊,此部分的影片內容,除了業者提告妨害信用罪之外,也有面臨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惡作劇拍片搞笑 恐公然侮辱

 

林依成也分享,網紅愛拍的整人影片,可能涉及的妨害他人權利問題,「惡作劇影片」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拍攝或刻意使他人受驚、受辱,可能涉及強制罪、公然侮辱罪,甚至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若影片公開發布後造成當事人名譽或人格權受侵害,也可依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除了個資肖像權 小心著作權

 

律師陳彥价提醒,拍片時要注意肖像權、個人資料保護,未經他人同意即將其清晰影像上傳至網路,尤其是具有營利性質的頻道,可能侵害他人肖像權。此外,若影片中揭露姓名、車牌、電話等可識別個人資訊,也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陳彥价也說,網紅在剪輯影片時,若使用電影片段、音樂、影像素材等內容,必須注意是否取得合法授權,否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承擔刑事與民事責任。

 

●自媒體是雙面刃 原則要守住

 

法界人士普遍認為,自媒體的確帶來更開放的言論空間,但言論自由並不等於可以任意捏造事實或侵害他人權利。網紅若以流量為唯一目標而忽略法律界線,往往可能在一夕之間從創作者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

 

從風險控管角度而言,自媒體創作者在拍攝影片時,至少應遵循幾項基本原則,不捏造事件、不羞辱他人、不未經同意拍攝、不散布未經查證的資訊,以及不誇大或誤導廣告內容。唯有在創意與法律之間取得平衡,自媒體產業才能健康發展,也才能避免娛樂效果演變成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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