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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標錯價拒出貨 要罰

經濟日報/A14版/稅務法務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2016年4月12日   人氣: 2416   開始朗讀

網路交易

網路賣家標錯價時有所聞,不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昨(11)日表示,最快5月起,只要消費者完成下訂,不管標價錯得有多離譜,都將視同業者接受消費者訂單,一旦反悔不出貨,最高可罰50萬元。

行政院消保處昨天召開審議會議,通過經濟部研提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草案」,該草案規定,未來業者若在網路販售商品時標錯價,只要消費者完成下訂,將視同契約成立,業者不能以標錯價為由,拒絕出貨。

消保處說,新措施最快5月上路,拒絕履約的業者,可依《消保法》開罰3萬元至50萬元。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解釋,業者標錯價仍需履約,這是國際潮流,無論在美國或是中國大陸,都是這樣做。即便標錯價,但只要完成下訂,就代表業者願賣、消費者願買。契約成立後,業者就不能反悔,即便業者主張是內部網路機制疏失,也同樣要自行吸收差價。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是於2011年1月1日公布實施,原條文允許「企業經營者得於契約成立後二個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下單」及「消費者已付款者,才視為契約成立」,但《民法》卻認定,只要買賣雙方都同意,訂單就成立。消保處在參考歐美做法後,請經濟部修正部分條文,並在昨日經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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