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涉長期下載、購買不法性影像,高等法院二審依個資法判處一年六月徒刑、緩刑四年,並須服一八○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判決引發婦女與兒少保護團體強烈不滿,批評法院僅以個資法論罪,不僅無法呈現案件全貌,更嚴重忽視性影像被害人遭受的數位性暴力與終生傷害。
婦女救援基金會表示,黃宣稱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試圖以「愚蠢的好奇心」和「多為成人影像」淡化自身行為;這些說法皆避重就輕,無助理解數位性暴力本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早在一○四年就已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即屬違法」,雖當時尚未入罪,但依法可開罰並要求教育輔導,並非其聲稱的修法前「未觸法」狀態。
婦援會指出,上千部下載、涉及至少卅名被害人的行為,顯然並非「好奇心」,而是為滿足個人性慾,甚至可能涉及成癮。更重要的是,不論影像中被害人是否成年,只要是不法性影像,背後往往牽涉偷拍、誘騙、脅迫或性暴力,被害人因此承受巨大的心理創傷,而影像在網路上持續被散布與販賣,更讓傷害無限擴大,「每一次下載,都是再次傷害」。
婦援會批評,高院以個資法論罪,使案件被誤導成「資料處理問題」,忽略受害人真正遭遇的性剝削與數位性暴力,呼籲司法應正視非法性影像的犯罪本質。該會並再次訴求修法,將購買「成人非法性影像」入罪化,並比照澳洲制定網路安全法,要求平台業者共同防堵散布。
台灣展翅協會也批評判決嚴重低估兒少性影像犯罪的本質,指國際皆視持有兒少性影像為重大犯罪,因持有本身即構成對兒少的性侵害,也助長剝削市場。黃子佼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法院卻以個資法量刑,顯示司法對兒少性影像犯罪理解不足,也輕忽其嚴重性。
展翅協會說,若司法以「已和解」作為輕判理由,等於向社會傳遞「只要有錢和解就能輕易脫罪」的錯誤訊息,完全違背兒少保護精神。此判決不僅削弱政府與民間長期建立的防制機制,更讓被害者創傷被再度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