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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而已也算毀謗喔?

   2021年2月24日 人氣: 4789   開始朗讀

法律與著作權

主題圖片: 轉貼而已也算毀謗喔?

案例

國內著名的網路論壇在2016年曾發生,一名網友發一篇文,標題為「找到某某公司化工奶訊息」,並告知網友公視會在當天晚上播出,不過內容張貼的影片連結卻是發生在1979年的多氯聯苯毒油事件,該公司因此對貼文網友進行提告。食安問題本屬於可受公評之事,也因此過去許多網友在網路上貼文做的各種鮮奶實驗或kuso照片,都沒有遭到起訴,不過針對此案例,檢方則認為因為該文章引用的影片內容探討多年前的多氯聯苯毒油事件,並非是化工奶,因網友未經查證就轉貼文章,便依誹謗罪將之起訴。(摘要自今日新聞網, 2017/09/07)

 

分析

如果我們在網路上發表的言論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此種言論雖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但該保障並非毫無限制,為避免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我國的刑法中也訂有誹謗罪(註解1)。

我國刑法第310條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而在本案例中,網友在公開網路論壇上轉貼文章的行為,因為貼文內容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已滿足誹謗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僅有少部分網友看見,誹謗罪亦可能成立,因為該名網友於網路論壇所公開文章,任何論壇的使用者都可能知悉該貼文的內容,可判斷有意圖散布於眾的主觀意圖。檢察官也予以起訴。

另外,這個案例中是以散布文字方式觸犯誹謗罪,則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其理由在於以文字或圖畫的散布方式,更利於該誹謗內容的傳播,將造成被害者名譽的更大傷害。

 

建議

在網路上聊天或發表文章必須要注意,無論是自己撰寫的文字,或者只是轉寄訊息,一旦傳遞到網路上,就是公開的文章,撰寫者或者轉寄者就得為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而網際網路的傳播速度快,對受批評當事者的影響更是重大,不當利用網路散布不實、未經查證、或者任意謾罵的訊息,都有可能觸犯刑法誹謗罪的規定。

 

註解 1:刑法第310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大法官解釋五0九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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