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專挑兒童偷拍、索取裸照恐嚇,上月被檢方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等十六個重罪起訴,在押的徐男移審法院後,法院以徐男覓保無著,當庭釋放僅限制住居,檢方不服處分提準抗告,合議庭認有理由,撤銷發回原受命法官另為妥適處理。
台中地檢署偵查期間,發現徐男有多項性騷擾紀錄,多次違反兒童意願拍攝性影像,抑或是引誘兒童自行拍攝,不少人受害,檢方向法院聲押獲准。
全案起訴後,台中地院受命法官以徐坦承犯行、供詞與證人相符,過往不曾被通緝,無逃亡具體事實,認為可透過其他方法替代羈押,裁定五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因徐覓保無著,最終改以僅限制住居,檢察官不服提準抗告。
台中地院合議庭調查,檢察官補充說明、起訴書接押意見欄都表示,徐男犯罪次數、被害人不少,可預見罪責不輕,後續還有鉅額民事求償,若貿然釋放有相當逃亡可能。
檢方則指出,徐男有反覆實施之虞,先前給予法治教育、觀護輔導都沒用,應透過監所矯正教化,認有續押必要,建議法院應繼續羈押,避免徐男反覆對其他人恐嚇、詐欺或犯兒少性剝削等嚴重行為。
合議庭審酌,徐男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徒刑,被害人數多,堪認任何人基於徐的立場,都存有逃亡以規避刑責的強烈動機,且徐男曾違反兒少性剝削被判刑一年六月,緩刑兩年,之後又接連兩次對兒童性騷擾、在書店對兒童偷拍,最後雖因和解對方撤告,但足見其不知謹惕、一犯再犯。
合議庭指,徐男違反兒少性剝削被起訴多達十六罪,又變本加厲在網路尋找對象,施以詐術取得性影像、恐嚇取財三萬多元,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危害社會治安,原處分僅限制住居,對如何預防其再犯理由,付之闕如,認為檢方提準抗告有理由,撤銷發回原受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