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警專畢業,沒通過特考,無法分發任警,二○二一年間涉淪為詐騙集團共犯,將名下銀行、虛擬貨幣帳戶提供詐團洗錢,一個多月牟利十九萬餘元,一審被判刑二年四月。黃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上訴,但法官認為黃除提供帳戶,還教歹徒如何風險控管,辨識違法能力無欠缺,駁回上訴。
檢警調查,廿四歲黃姓男子曾就讀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後未通過特考,曾擔任披薩店、外送員等工作,二○二一年底在網路找工作,與綽號「導演」、「李鳳月」的詐團成員搭上線,將名下銀行、虛擬貨幣帳戶提供對方使用,收取匯入帳戶贓款百分之五作為報酬。
詐團在一個多月間,陸續以投資、交友、放款、猜猜我是誰等詐術,詐騙九名被害人匯款近九十萬元進入黃男帳戶,黃獲得十九萬餘元酬勞,另有部分款項來源不明。
檢警接獲報案查獲黃男,黃否認涉案,強調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以為是幣託公司工作人員,自己也是被害人。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黃是警專畢業,也有工作經驗,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應有較高警覺,若對方真是幣託公司,何需租借帳戶;另黃也曾向事實查核網站詢問若干投資網站是否涉詐,獲客服回訊「詐騙」,黃仍執意借出帳戶,認為有詐欺、洗錢的不確定故意,依詐欺取財罪判刑二年四月。
黃上訴,辯稱當時罹患憂鬱症,辨識違法能力降低,請法官減刑。台中高分院依黃與對方通訊軟體紀錄,黃帳戶遭凍結後,曾提醒對方「台灣有在防洗錢」、「頻繁操作易被風控」,建議降低入金金額、分散天數等,認為黃舉止正常,辨識違法能力無欠缺、降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