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立院初審 境外平台未配合防詐 可罰1億

聯合報/A14版/社會
記者黃婉婷╱台北報導
2024年6月7日   人氣: 1864   開始朗讀

網路交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一定規模的境外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未在台設法律代表人、不配合移除詐騙廣告,最重可罰一億元,並將鉅額詐欺罪門檻降至五百萬元,另加碼增訂因犯罪獲利達一億元者,最重可關十二年、處三億元罰金。

 

政院為加強打詐力道推出「打詐新四法」,現已全排入立法院審議,當前打詐專法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陸續通過初審,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周四審議。內政部長劉世芳說,四法連動才能有效壓制詐騙。

 

劉世芳說明,打詐專法從上游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的防詐作為,賦予相關業者防詐義務,下游加重詐欺集團犯嫌刑責及擴大不法利得沒收;朝野立委在內政委員會逐條討論時,普遍對提高罰鍰上限有共識。

 

其中,初審條文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據政院規畫,一定規模的定義將由數位部訂子法確認,TikTok、臉書、Google都在預期範圍。

 

經朝野討論,若平台業者未在台設置法律代表人,或不配合移除下架詐騙廣告,情節重大者,可處兩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比行政院版所訂的兩千五百萬元罰鍰上限,高出四倍。

 

初審條文增訂鉅額詐欺罪,原先門檻設定為一千萬元,民進黨立委王美惠主張調降,經討論,詐騙金額達五百萬以上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民眾黨團再加碼,因犯罪獲利達一億元者,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億以下罰金。

 

此外,院版草案針對三人共犯,或使用網路、冒名政府名義詐欺、深度偽造詐欺,有複合式詐欺手段者,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假釋部分引入三振條款,三犯不得假釋,但因朝野尚無共識,相關條文將保留黨團協商。

 

相關文章

網路交易
網路交易

「唐先生打破老婆心愛的花瓶,後來終於在拍賣網站找到一模一樣的花瓶......」這則2003年推出的廣告貼切地說明了網路交易的便利性,也反應出網路交易成為資訊時代新興的一種交易模式與類型,但因為與傳統面對面的交易方式不同,而容易衍生出網路交易詐騙問題。要知道網路交易的內容及類型,如何防範交易詐騙及安全的交易等便顯得很重要。

 

相關影片

我買了什麼?
我買了什麼?
網路詐騙
網路詐騙
謹慎交談
謹慎交談
貪小便宜的代價
貪小便宜的代價

返回網路交易新聞列表

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