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LINE傳雜誌電子檔 里長遭判拘役30天

經濟日報/A6版/國際
記者張博瑞╱台北報導
2025年1月18日   人氣: 127   開始朗讀

法律與著作權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前年接獲檢舉,指某區里長在LINE群組轉傳多家雜誌完整電子檔,涉嚴重侵權,為此協同會員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十一月裁定被告拘役卅天。台北市雜誌商業公會表示,該案強調「內容有價」理念,籲主管機關正視氾濫的侵權問題。

 

文化部回應,去年底已邀集智財局、數發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專業律師及出版業者召開諮詢會議,並請相關出版業者盤點受侵權情形,將與數發部研商後續處理,持續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導。

 

雜誌公會理事長龔汝沁表示,雜誌公會前年接獲檢舉,某區里長在LINE群組非法轉傳多家雜誌完整電子檔,涉嚴重侵權。當時即連同會員天下雜誌、商業周刊、今周刊於同年八月,向其提起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北院也於去年十一月最終裁定被告拘役卅天、並駁回告訴。

 

龔汝沁表示,這一次勝訴成為媒體產業在打擊著作權侵害上重要的法律案例,象徵「內容有價」的理念獲得了法律支持。

 

龔汝沁說,歐美、澳洲等國的公部門都已介入、支持「內容有價」議題,當代社群平台充斥著許多侵權內容、也有許多假訊息流竄,媒體經營不只遇到挑戰,更一步步喪失民眾的信任,籲相關單位應正視,並積極立法解決。

 

相關文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為因應網路日益普遍後所帶來的各種破壞電腦等犯罪問題,我國刑法於2004年6月25日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用以規範上述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

網際網路相關法規及條文
網際網路相關法規及條文

利用網路散佈妨害他人名譽之言論。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以文字、言語或圖畫方式,將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散布於眾,即可能觸犯第二十七章所規範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換言之,參與網路世界各種活動的網友們,看不見對方的長相,只有代號而不知道真實姓名,但是網路世界仍屬公眾場所,張貼在留言板或討論區的言論,無論是以文字或圖畫呈現,該言論仍可被不特定的網友閱讀,因此,仍適用現實社會中的法律。

相關影片

貪小便宜的代價
貪小便宜的代價
智慧財產權-七年級
智慧財產權-七年級
我也是大導演
我也是大導演
歡迎光臨我的家鄉
歡迎光臨我的家鄉

返回法律與著作權新聞列表

頁首